二十分钟后,虞宗和林舒婷来到了口岸,下车后,两人拉着行李箱,大摇大摆地走进了出境大厅。这是虞宗交代的,你越是低调、谨慎反而越容易引起怀疑,索性不如堂而皇之。
此时,出关人员挺多,因为是夜间,只开了三个通道,两个是乡港居民<span>通</span><span>道</span>,<span>一</span><span>个</span><span>是</span><span>访</span><span>客</span>通道。因为今天是周日,不少乡港人在新安等度过妙曼而放纵的两天时光后,凭借回乡证返回乡港。
这里是24小时通关口岸,虞宗和<span>林</span>舒<span>婷</span>用的<span>都</span>是另一套身份和证件,除了长相有点像,让人很难联想到是虞宗夫妇。
关键是,他们的证件显示是乡港永久性居民,所以,等他们到了乡港,凭借因私护照,可以选择入境英联邦相关联的国家,除<span>了</span><span>米</span><span>国</span>,<span>约</span><span>有</span>100多个国家可以直飞进行落地签,然后再通过其他渠道辗转到达米国。如果要去加拿大就更方便,凭借乡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本科以上学历可以直接找工作、定居。
虞宗和林舒婷为了乡港居民这个身份颇费周章才办下来的,当然花了不少钱。
两人一前一后开始在乡港居民过关通道排队,前面大概有20多个人,距离成功逃离出境近在咫尺。
下<span>面</span>,普及一下贪官外逃的套<span>路</span>。
通过对近年来贪官外逃的案例分析,基本可以总结出,外逃路径主要有七步法: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辞职/不辞而别—藏匿寓所—获得身份。前三步至关重要,最<span>能</span><span>体</span><span>现</span><span>贪</span><span>官</span><span>处</span><span>心</span><span>积</span>虑、精心准备之策。
转移资产则更能体现出贪官的智商。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
其中现金走私是贪官认为相对比较安全的一种方式。许多贪官甚至采用蚂蚁搬家式的“水<span>客</span>”<span>携</span><span>带</span><span>现</span><span>金</span><span>出</span><span>境</span>到乡港,这种方式虽然笨拙,但不易暴露。
而通过在<span>海</span>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成为<span>新</span>趋势。多数腐败分子在出逃前,会先将其家属或情人移居境外,并购置如不动产、汽车等海外资<span>产</span>。
在转移<span>资</span><span>产</span><span>的</span><span>同</span><span>时</span>,<span>贪</span><span>官</span>往往令其家属,尤其是子女先期前往当地留学或求职,或在当地为其家属开立公司。有的贪官甚至不露声色,直至外逃后,外界才知其已为“裸官”多年。
要想顺利出境外逃,护照必不可少。一些被查获的贪官,不少都拥有一<span>个</span>或多个真<span>假</span>护照。某省原副省长胡某清在案发<span>时</span>,办案人员<span>搜</span>出贴有胡某清照片的假身份证两个,化名高峰和胡诚,护照两本,化名陈凤齐和高峰。
<span>外</span><span>逃</span><span>贪</span><span>官</span>,<span>有</span><span>些</span>人是利用不上交的私人护照,更多人是用假身份证再办一个护照。也有贪官利用手中所握权力,能够通过公安机关改名换姓办理真护照。胡某清案发后交代,其假身份证是某市某派出所副所长所办,胡也给妻子和子女办了假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
至此,贪官已完成<span>了</span>外逃前<span>的</span>一切准备,此时贪欲被进一步放大,<span>猛</span>捞一笔后,剩下<span>的</span>就是选择出逃时机了。
贪官外逃一般采用秘密偷渡、持假护照、出访不归三种方式。偷渡多见于案发时且未做好外逃准备,<span>仓</span><span>皇</span><span>出</span><span>逃</span><span>时</span><span>选</span><span>择</span>的一种方式。
目前华<span>夏</span>在口岸和进<span>出</span>境管理方面越来越严格,加之仓<span>皇</span><span>出</span>逃已极为罕见,故贪官外逃出境已很少选择偷渡的方式。
相比之下,化名出境则是不少贪官的选择,由于有了多重身份和多本护照,贪官因私出国自然很容易得逞。此外,贪官持公<span>务</span><span>护</span><span>照</span><span>以</span><span>因</span><span>公</span><span>考</span><span>察</span>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亦是一种出逃方式。
一些腐败分子在<span>出</span>逃前利<span>用</span>国有机构在海外设立办<span>事</span>处或分公司,本人以办理业务的名义,利用其合法身份频繁出境,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一旦感觉执法部门将对其采取行动,便选<span>择</span>不再回国,直接外逃。
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span>达</span><span>国</span><span>家</span>,<span>如</span><span>米</span><span>国</span>、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而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则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乡港中转,利用乡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办理落地签证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之所以借道乡港,还因为乡港是个免签港,且和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都互免签证,贪官从乡港出逃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如果犯罪嫌疑人外逃有<span>规</span><span>律</span>,<span>出</span><span>境</span><span>时</span><span>不</span><span>就</span>很容易被拦截吗?然而事实是,嫌疑人外逃并无规律可循,也没有确凿数据支持上述结论,仅以公开案例总结,对海外追逃并无太大借鉴意义。
总的来<span>说</span>,外逃官员在暗,警方在明;外逃官员处心积虑,准备充分,机动灵活,警方则需要经过层层批准<span>后</span>才能实施有关行动,所以成功拦截贪官外逃的案例少之<span>又</span>少。
然而,不巧的是,虞宗的<span>外</span><span>逃</span>,<span>因</span><span>为</span><span>林</span><span>舒</span><span>婷</span>的小性子,遇到了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