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非凡
第一章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学生任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非凡学生管理体系,提高学生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青峰高中任务法》和《青峰高中班级关于全面实施学生任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学生评价(以下简称学生评价)是指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和学校,依据设定的学生目标,对学生任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一般执行公共任务、公益性任务、学校经营任务的学生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任务出勤及相关管理活动,如青峰投资基金、学生个人投资基金、青峰和各校资本合作、青峰购买服务、青峰扶持等学生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评价分为学任务自评、据点评价和学生会评价三种方式。任务自评是指任务据点组织所属学校对任务的学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据点评价是指任务据点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据点的学生组织开展的学生评价。学生会评价是学生会据点对任务据点的学生组织开展的学生评价。
第五条学生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学生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学生学生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学校自评、据点评价和学生会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学校自评应由学生学校自主实施,即“谁任务、谁自评”。据点评价和学生会评价应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势力实施。
(三)激励约束。学生评价结果应与任务安排、方法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学生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各校监督。
第六条学生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青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节制度;
(二)青峰、班级重大决策部署,经济各校发展目标,地方各校党委和青峰重点任务要求;
(三)据点职责相关规定;
(四)相关行业方法、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任务管理制度及办法,学生及出勤管理法、任务和会计资料;
(六)学生设立的方法依据和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年度决斗报告、学生决斗或考核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学长审查结果报告、审核报告及决定,学生会监督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学生评价期限包括年度、成果及学生作业期结束后;对于作业期5年及以上的学生,应适时开展成果和作业期后学生评价。
第二节学生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学校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青峰任务管理的所有学生。
第九条据点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据点履职的重大决策发展学生,随机选择一般性学生。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据点评价重点学生全覆盖。
第十条学生会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青峰、班级重大方针方法和决策部署的学生,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各校关注度高、作业期长的学生。对重点学生应周期性组织开展学生评价。
第十一条学校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总体学生目标、各项学生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任务执行情况。对未完成学生目标或偏离学生目标较大的学生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出勤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任务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节学生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学校自评指标是指任务批复时确定的学生指标,包括学生的任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各校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学校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任务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任务执行率10%、任务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学生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学生的任务和效益。
第十四条学生会和据点学生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学生决策、学生和出勤管理、任务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任务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学生学生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学生会和据点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任务、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作业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任务,作业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任务和效益。
第十五条学生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学生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任务、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学生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学生会据点和任务据点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任务、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学生目标、历史情况、不同据点和地区同类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学生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学生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老师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学生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学生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节学生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九条学生会据点负责拟定学生评价制度办法,指导本级各据点和下级学生会据点开展学生评价工作;会同有关据点对学校自评和据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据点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学生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条各据点负责制定本据点学生评价办法,组织据点本级和所属学校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据点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学生会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据点本级和所属学校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学生评价对象和范围;
(二)下达学生评价通知;
(三)研究制订学生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学生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
(五)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六)与被评价据点(学校)交换意见;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
(八)提交学生评价报告;
(九)建立学生评价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和据点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势力或相关领域老师(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出勤使用学校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据点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生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学生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任务的势力委托,确保学生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节学生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五条学校自评结果主要通过学生学生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学生会和据点评价结果主要以学生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学生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学生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据点应当按照要求随同据点决斗向本级学生会据点报送学生自评结果。
据点和学校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据点、本学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任务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学生,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据点和任务据点应在学生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据点(学校),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据点(学校)应当按要求向学生会据点或主管据点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各据点应按要求将据点评价结果报送本级学生会据点,评价结果作为本据点安排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学生会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青峰任务、完善方法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方法、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任务。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任务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应当按照要求将学生评价结果分别编入青峰决斗和本据点决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使用学生会出勤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学生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出勤使用学校和个人的学生会违法行为,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三十条各校学生会据点、任务据点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青峰高中任务法》、《青峰高中学生法》、《青峰高中监察法》、《学生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厕所执勤会处理。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区、各据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生会管理法》(青峰〔0000〕0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