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梁,樊楼之中。
苏轼、苏辙、曾巩还有陆垚,这几个都是这次通过殿试的人,同时,潘文和折克行也是到场,他们在共同庆祝。
曾巩这边喝了两杯酒,陆垚看得出来,曾巩是属于不胜酒力的那种,再加上今天樊楼用的酒还是他酒中仙弄出来的最高度数的白酒。曾巩看向陆垚,略带醉意的说道:“陆兄,我有一句话,其实想问你很久了。”
“但说无妨。”陆垚点头说道。
曾巩说道:“这棠溪和陈晨,现在对外都是你的管家吧。我觉得自古尊卑有别,这下人就是下人,陆兄是不是待他们有些过于好了。这贱民……”
没等曾巩说完,一旁的潘文看样子就是要起身反驳。显然是不同意他的这个观点,好在一旁的折克行拉了一把潘文,这潘文和之前相比,也是有了一定的阅历的。所以,最后还是忍住了。
陆垚知道曾巩说话的意思,作为读书人,他依旧不能摆脱这个桎梏,那就是等级制度。
贱民是指哪些人?古代社会有士、农、工、商四民分法,士是最低等的贵族,农是平民百姓,在重农抑商时代,工匠和商人都是地位比较低贱的人。而贱民是四民之下更低的一种存在,是社会金字塔最底层、低入“尘埃”的那部分人。他们低到不能出现在社会金字塔的分层中,甚至都不被称为民,法律地位类同畜产。
蓄养奴隶的社会中,贱民就是奴隶。商朝对奴隶的称谓有“仆、奴、妾、臣、宰”等,周朝有“皂、舆、隶、僚、仆、台”等,奴隶可以像牲口一样被赠送、买卖、典当,甚至用作“人殉”“人祭”。秦汉时期,被称为“人奴”“人妾”“庐儿”的奴婢都是贱民。
贱民与良民相对,被全面系统化、制度化压迫,初步形成贱民制度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段历史时期战乱频繁,出现了部曲、兵户、杂户、乐户等世代相袭的贱民。从曹魏的九品中正制到北魏的编户齐民,确立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良贱等级制度。所谓“编户”即编入户籍,为自由民,所谓“齐民”即平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还有一部分非编户,是非自由民,也就是贱民。贱民被另外单独编立户籍,称贱籍,贱民人身权利被明文限定,同罪异罚,无法与平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与平民通婚。
隋唐时期是良贱制度的成熟期,《唐律疏议》将良民和贱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
区别在于是官府为奴还是私家为奴,据此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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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
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主要来自破产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而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
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部曲不准买卖,官户可以受田。贱民中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他们有户籍,“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贱民一般不能与平民通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除了太常音声人和部曲可与良人有条件通婚外,其他各类贱民只能与身份相同的贱民结婚,如杂户配杂户、官户配官户、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袭为奴。
唐宋之交,社会出现了巨大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停止。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地位仍如同牲口。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
良贱制度虽然在宋代消亡,但良贱之分、贵贱之别贯穿了古代社会始终。明清以职业划分良贱,贱民包括奴仆、倡优和隶卒,各地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贱民群体,如山陕的乐户,江浙的惰民、丐户,安徽的伴当、世仆,皖南的棚户,江西的九姓渔户,沿海地区的疍户等。直到雍正时,才废除贱籍,“开豁为良”。贱籍被废除了,但长久以来人们对职业的歧视心理却没消除,20世纪初的《官场现形记》中仍称“最贱之人,倡优皂卒”。
古代贱民脱籍途径大体有这样几种:一是放免为良。放免也称恩免,可分为朝廷赦免和主人恩免。朝廷赦免又有皇帝大赦、老免、勋功等途径。唐代规定,官奴婢年满六十及废疾者可免为番户,年满七十则免为良人。秦汉以来,奴隶还可以凭借战功成为平民,唐代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主人“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都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并申报官府批准,方才生效。唐代是逐级放免,条件严苛,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宋代奴婢则可一免为良。二是赎买为良。唐太宗攻陷辽东城时想赦免已奖赏给将士为奴的战俘,都还得官府以布帛赎买,再赦免为百姓。贱民想通过自身存钱,或寄希望大善人资助赎买从良就更难了。最后还有一种少之又少的通过非法途径,如诈死、逃亡后变换姓名,再私下交易买个良人身份,从而摆脱贱籍。平民破产很容易沦为贱民,贱民要想脱籍则难于登天。
而曾巩此时,其实是在以官户自居而瞧不起这棠溪和陈晨,在他看来,这棠溪和陈晨就是贱民。宋朝官员入仕门径很多,因出身不同,官户的范围也有宽有窄。北宋初,“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此后入仕之门增多,已远非上述“五等”所能概括。宋哲宗时,李常说,当时“入流名品几七八十数”,而往后的入仕门径更为冗滥。
贡举即科举入仕,特别是进士出身,宋时被视为最光彩的仕途。奏荫或可称荫补、补荫、恩荫、资荫、奏补、任子等,从宋宫后妃、皇族至一定品级的官员,可荫补子孙、亲属以至门客、医生等。摄署又称摄官,宋时主要是指广南等边远地区无正任官员,即由吏胥等摄官而入仕。流外是指吏“出职”为官,“内外百司吏职及诸州、监司吏人皆有年劳补官法,俗谓出职是也”。北宋后期规定“吏职出身之人,依法转至武功大夫止”,南宋后期已改为“转至训武郎止”,由正七品武功大夫降至正八品训武郎。至于吏职出身任文官者,南宋规定“至从政郎止”,从政郎为从八品。
武人入仕则有“军班”、“军功”、“武艺”等。军班是指“内外诸军兵并班直、军头司等人年劳或有功得官皆是”,大致属武人未参加战事的正常入仕之途。“称军功者,谓亲冒矢石,或获级,或伤重,及战退贼众,解围,其运粮、守城、进筑、把隘之类非”。
宋时还有所谓“进纳出身”,俗称“买.官”,或称“入赀补官”、“纳粟授官”、“纳粟补官”等,凡富人向官府捐献粮食、物料、钱财以至人工,都可按规定入仕。至于其他很多出身入仕名目,在此就不必一一赘举了。
宋宁宗嘉定六年,吏部所管“四选名籍共三万八千八百六十四员”,其中侍郎右选“使臣之从军与未参选者不与”,今将各类官员之出身列举于下。
在宋朝官员中,科举、荫补、出职、进纳、军功、军班等出身占较大比例。北宋时,“有出身”指进士、明经等科举出身,以别于其他“无出身”者。然而到南宋时,“有出身”的含义变窄,仅限于进士出身者,如童子科、武举、恩科等都不算“有出身”。宋朝各代“有出身”和“无出身”的标准不尽相同,在待遇上也有不少差别。
因入仕之途的差异,不仅在官场中的地位,升迁的迟速等有异,官户的范围也宽窄不一。如科举、荫补等出身的品官,显然属官户;而由某些门径入仕的品官,则另有专门规定,以限制品官某些特权的范围,维护等级森严的名分和秩序。
宋神宗元丰时,“进纳买.官”,“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时,政和令又补充规定,“所有祗应有劳,进颂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补〕官”者,也“并依进纳授官法,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至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据此,则“非军功、捕盗人”须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户。
北宋上述规定沿用到南宋,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宋高宗绍兴末期规定,“文学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权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孙不合理为官户”。宋孝宗时,又规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须落权,注正官差遣,方始理为官户”。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卷48《科敷》关于“品官之家”的注释如下:“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此项规定大致是此前各项规定的综合和总结。翰林医痊为从七品,“入额人”应是指尚药局、太医局等的定编人员。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宋徽宗时记载:“命官出身,各有条法。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改换出身”,无非是为改善本人在官场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来无法得到的权益。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机钻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
宋朝规定,凡任宰相和执政,“例得奏奴隶补班行”。北宋末,大宦官童贯“厮养仆圉官诸使者至数百辈”,童贯镇压方腊,“受富民献遣,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凡四千七百人有奇”。宠臣朱勔“驺仆亦至金紫”。蔡京“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厮养官为横行”。医官也十分冗滥,宋徽宗宣和时,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而“额外人免改正,但不许作官户”。此类“妄作名目”的官户,到南宋初年,仍成为一大遗留问题,而须作专门的讨论和处理。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宋朝也放宽对进纳出身为官户的限制。南宋初,因军情紧急,财政困窘,曾“立价”出卖“空名官告”,“文臣迪功郎六千贯”,至“承直郎一万五千贯”,“武臣进义副尉七百贯”,至“敦武郎三万贯”,规定“不作进纳,理为官户”,“其告身止称某乡某人奉公体国,宜加奖录,特授某官,所有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人条法”。即进纳出身享受荫补出身待遇。然而到宋孝宗乾道时,另作补充规定:“诸进纳授官人特旨与理为官户者,依元得旨,若已身亡,子孙并同编户。”对进纳者的权益有所裁削。
总的看来,宋朝关于官户与民户的界限以及何者为官户,何者为民户,有一系列很具体而烦琐的规定,其主旨是慎惜名.器,以维护等级秩序的神圣性,保障官位品秩的尊严。然而在事实上,此类规定又不时遭受破坏,这表现了宋皇朝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统治阶级中某些人局部和暂时利益的一些矛盾。
回到当下,陆垚自然也知道,曾巩说这番话的时候,是一个喝醉酒的状态,所以陆垚并没有生气,只是说道:“现在,你还没有正式成为官户,就算你进入了朝堂之中,成为了朝廷命官,但是,你也没有瞧不起任何人的权力。在我看来,人人生而平等,陈晨和棠溪在我这里,从来也不是什么下人,他们不光是我的管家,还是我的朋友,这么说,你明白了么?”
曾巩当然不会想到,陆垚会这么回答自己,他愣在了当场,不过,一旁的苏轼和苏辙却已经从陆垚的话语中得到了结论,那就是,为什么赵祯最后会直接给到陆垚一个正二品枢密副使的官职。或许,皇上是想要通过陆垚改变一些什么。
“如果按你这么说,那么陛下和平民有什么区别?”曾巩不服气,于是问道。
陆垚笑着说道:“陛下是权力最多的人,他掌握着生杀大权,但是,如果没有了这个国家,这个朝廷,还有百姓,那么只有一个陛下的国家,又有什么意义呢?”
曾巩显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不管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的态度就是这样,不会改变,陈晨和棠溪都是我的好朋友,你们也是,我绝对不会用什么所谓的官职高低和有没有钱财这种理由看扁或者高看任何一个人。”陆垚说完这句,拿起酒杯,一饮而尽。
曾巩找不到反驳的理由,最后也是被陆垚所说服。虽说可能在大方向上大家还是存在着差异,但是对于棠溪和陈晨,今天之后,曾巩也不会对他们有偏见。而陆垚也一直记得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当中,有一条,就是要打消这种等级观念和差距,让人人都能够平等,虽说看起来比较难以实现,但是陆垚还是要为之付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