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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章 谋杀亲妻

既有“谋杀亲夫”,自也有“谋杀亲妻”,正所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嘛。
不过,稍有不同的是,冯过接到的这个案例是“殴妻致死”。
苦主是绵上县余家村人士王大,为儿子王黑小杀妻一案喊冤。
绵上县随即展开调查,经过现场勘查和问询,案情似乎很明朗——
丈夫名叫王黑小,妻子是余氏。三日前,两人在家休息,王黑小叫余氏给他泡碗茶,余氏没有立即去泡,王黑小叫了几次,余氏就是不动手。王黑小就开骂,而余氏也回骂,为了一碗茶,夫妻两人大吵起来。王黑小骂着骂着就动粗,一拳打在余氏的左耳上,把余氏打倒在地。余氏倒地嘴还硬,连着王黑小的父母一起骂:“你父母怎么养你这么个野蛮种。”王黑小顺手检起一块柴禾猛砸过去,余氏拿左手挡一下,左手被砸伤,鲜血淋漓。王黑小又赶上去照着余氏脑门猛踹几脚,余氏当场昏了过去。不久就呼吸急促,一命呜呼。
王黑小见把老婆打死了,才开始后怕。他用根绳索在余氏尸体的脖子上用力锯勒了几下,把血迹擦拭干净,给余氏换好衣服,放平整了。哭丧个脸到余氏的叔叔那里去报丧,说是余氏争吵后上吊自杀了。
余氏的叔叔余守岳赶来,一见侄女脑袋上、手上有伤,立即到县衙门去报案。
绵上县秦知县随即带了仵作李道如来检验尸体,李道如见左耳、脑门致命部位都有伤痕,报出后记录在尸格上,然后又报“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也没有说明是否是致死原因。
秦知县遂以王黑小“无故杀妻”的罪名结案,上报通判及知军衙门拟判王黑小杀头。
从报案到结案仅仅用了两天时间,不得不说,这位秦知县断案效率真高。
但王家人显然不认可这样的判决,在他们看来,王黑小是因夫妻争吵引发矛盾而失手打死余氏,绝非“故意杀妻”,判决“杀头”太过严厉。
恰好这段时间冯通判“神探”之名传的沸沸扬扬,王大遂将状纸递到通判衙署为子“鸣冤”。
冯过接了诉状,仔细研读后明白了个中微妙之处便在一个“故”字,旋即他想起了大昌一件类似的案件——
姚文秀杀妻。
昌穆宗长庆二年,京城长安有一个八品小官叫姚文秀。说真的,这样的小官在长安城真是多如牛毛,真应了那句话,灞水里的王八都比这芝麻绿豆的官多。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姚文秀杀妻,历史上都未必能有留下此人的名字,正史上记载他是因:“怒妻颇深、挟恨已久”,就是姚文秀厌恶媳妇,因此对媳妇王氏大打出手,当天晚上老婆王氏就重伤不治而死。这里就说明一点,姚文秀长期家暴媳妇。
值得肯定的是,姚文秀主动向大理寺投案自首,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夫妻相争、斗殴致死”。就是我们两口子对打比武,我媳妇输了,死了。但案发后,经检验姚文秀身上没有任何伤损。
依照大昌律法《昌律疏议》规定:“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意思就是认为姚文秀杀妻是事出有因事而杀,不是无事而杀。
刑部和大理寺只想快点了事,没有深究案件具体发生的情况,直接就判:“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者。”这起非故杀的案件初审结果下来了,也许就是姚文秀所预想的那样,他杀媳妇是因为是二人争吵,但不是故意杀人罪,于是就定为了斗杀人罪。判免官,杖三十。
刑部在复审此案时。认可了这一判罚,这时候有个叫崔元式的大理寺的小官,却直接给刑部上书表示反对。这样的事情如果反对,只能抠字眼,对《昌律疏议》进行解释,崔元式认为:既然姚文秀身上无伤,相击(互殴)就不成立,他媳妇不是当即死亡,而是当晚死亡。所以不能定为斗杀,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故杀”和“斗杀”虽一字之别,但是在量刑上却有着巨大差异,“故杀”即故意杀人,而“斗杀”和过失杀人差不多——“准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今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则不得名为相击;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姚文秀的妻子阿王被打得遍体鳞伤,以至于死亡,而姚文秀身上却一无损伤,这明显不是因为相互斗殴而死,两人“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姚文秀他就是故意杀害!
尽管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但把媳妇殴打致死这样的情节过于恶劣。
此时,刚刚担任中书舍人的白居易,在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为此事上书皇帝。照理说,白居易不是谏官,也是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员,他是没有理由参与此事的,但他就是上书了,也是够神奇的。
在这封奏章后被命名为《论姚文秀打杀妻状》的奏章中,白居易对此案作了相当精辟的分析,他指出了斗杀和谋杀、故杀的主要差别。主要就在于杀人的主观意识,是有心还是无心。是不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如果是偶尔相争,一殴一击,属于斗杀意外而死。就是说凶手和被害者双方并没有恩怨,在偶然的情况下突发纠纷,双方互殴导致的死亡,就是意外而死亡。如果是案发前就存在怨怒,已经对受害者怀有杀心,以相骂等手段挑起争斗,然后借机殴人致死就是谋杀,不同点在于在于有没有杀心杀人的直接故意——“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天下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说:“我是有事而杀”,他们都不用死罪。所以,判案的时候不应该从“故杀人罪”的定义上来看此案的性质,不是说只要发生了打斗就是“斗杀”
白居易在文中强调了姚文秀杀妻案中明显的主观意识:“怒妻颇深,抉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姚文秀对妻子的怨怼存在已久,因此引发了他殴打妻子以致当夜身亡的事实,这绝不是偶然突发的事件,这就是故意杀人。
最后白居易还提到:“又大理寺所引刘士信及骆全儒等殴杀人事,承前寺断不为故杀,恐与姚文秀事,其间情状不同。假如略同,何妨误断,便将作例,未足为凭。伏以狱贵察情,法须可久,若崔元式所议不用,大理寺所执得行,实恐被殴死者自此长冤,故杀者从今得计。谨同参酌,件录如前。”大理寺引用了此前发生的“刘士信案”“骆全儒案”等类似案件,所以才没有被定为“故杀”,然而这几个案子的本质情况是不一样的,不应该用这两个案件作为“姚文秀杀妻案”的裁断凭据。假如朝廷不采用崔元式的“故杀”说,而采用大理寺、刑部的“斗杀”说,那么无数像阿王这样被家暴打死或被其他殴打致死的人永远看不到正义,施暴的人只会从中为自己辩脱罪责!
白居易的奏章法理有据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他的意见得到了皇帝的采纳,穆宗敕将姚文秀处死:“姚文秀杀妻,罪在十恶,若从宥免,是长凶愚。其律纵有互文,在理终须果断。宜依白居易状,委所在决重杖一顿处死。”姚文秀最终因故杀(故意杀人)被重杖处死。大理寺正卿被罚俸三年。
两桩案件是不是很相似?不同之处便在于“故”字。
姚文秀显然是故意杀妻,但王黑小呢?
冯过令人调出刚送上来的卷宗,上头依据余氏脖子上有细微的勒痕判定乃王黑小以绳勒之所致,是以乃蓄意杀妻,按罪当处斩首。至于王大诉状所言之王黑小“失手”致余氏伤亡,绵上县认为乃是脱罪之词不予采信。
在冯过看来,王大救子心切自有隐匿篡改案情之嫌,可信度高低需要参考现场勘查及验尸结果判断。绵上秦知县的判定有些武断,值得商榷。
他认为“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不足以说明余氏是被殴打后勒死的,决定重新检验尸体。
消息传出,百姓知道年轻俊美的通判大人又要作妖……装B……啊呸,是又要大发神威了,又纷纷聚集看表演……
不,我要低调再低调,冯过暗暗告诫自己,别搞得个“众叛亲离”。
咳,他感觉自己大有“灾星”的本质,于本地几位父母官而言。
沁源县知县张汝舟已被革职查办,武乡县知县萧达远也停职待查,铜鞮县陈知县虽无过错却也有过失怕是在京察时会被记为“不谨”,若是冯过此次再为王黑小杀妻案改判,那么绵上萧知县也得吃挂落。
此非冯过所愿,奈何形势不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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