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在吸取了五代十国时期地方武官独揽司法大权、滥杀无辜从而造成了政权的动荡乃至更迭的教训,从“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方针中,基于分权、限权制衡的需要,在“重文抑武”,文官崛起,“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局面影响下,鞫谳分司这种“分命它官”体现帝王制衡理念,又含有“以尽至公”,防止专断司法、恣意滥权、草菅人命,符合传统社会“慎刑恤狱”、“明德慎罚”人文精神的鞫谳分司制度就呼之欲出。
鞫谳分司制度“鞫司”“谳司”设官分职,通过分职来使司法审判职权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也凸显了鞫谳分司制度的真正本质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而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在鞫谳分司制度体系之下,鞫司和谳司的分职分权制衡,推勘官(司理参军)、检法官(司法参军)两者间相互钳制、相互监督制约,较大的限制了司法长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了长官司法专权、恣意司法的可能,大大压缩了枉法裁判和舞弊的空间。
同时推鞫、检法、驳正、拟判严格的程序,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但也只能是“一定程度上”,事实上,法律在封建王权社会不可能做到完全公正,法制败坏恰是王朝颓废最直接的反应。
至于张汝舟之案算是特事特办,一应程序都畅通无阻,简直创造了审案告结的速度之最。
他所有的气运大概都在乡试、会试耗尽,终是难逃此劫。
冯过表示这一切都与我无关,当然他也不会去探望这位同年,眼不见为净哪。
他这段时间以清理积案为主,看着厚厚的卷宗日薄,很是有几分成就感。说到底,他有着超越千年的知识累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罢了。但外界可不这么以为,皆道冯通判断案如神,气定神闲、云淡风轻间便还了扑朔迷离的案件一份真相,真真是“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嗯,这句词出自他新作,又很是赚了一波名气。
话说这日,冯大人又犯了微服私访的瘾,想着武乡县只匆匆去过一糟,便与冯七和无聊透顶的方兰芝再去走访一番。
那武乡知县倒是来铜鞮通判衙署拜见过,叫做萧达远,四旬出头,生的肥头大耳的,倒像个富豪……嗯,脑袋大脖子粗,不是老板便是伙伕。
他倒是对萧知县没先入为主的恶感,但威胜军多有无家可归的贫民,萧知县这身形委实令人印象深刻哪。
连续几天的雪终算是停了,放眼望去白皑皑一片,寒意沁脾。
进了武乡县城,街道两侧棚子里排着各式货摊,冯过见路边有卖热姜茶的,便过去买了一壶,既解渴又可御寒。
稍后,身边摆摊的小贩们迅速收拾好随身的物品,连他们的钱还没来得及收就要急匆匆离开,冯过十分纳闷,便拦下一个摊主问道:“大叔,你们怎么都急着要走?莫非出什么事情了?”
那摊主打量了冯过一番,随即低声说道:“听你的口音就知道你是外地人,我告诉你啊,我们急着要走不是我们有事,这是我们得到消息,咱们的县令萧老爷就要过来了,得给他让道,不然惹恼了他就要挨板子!你也赶紧走吧,免得惹上麻烦。”
目送着摊主离去后,冯过唇角掠过一丝讥涓,淡淡笑道:“放着好好的官道不走,跑来这做生意的小巷子里耀武扬威,我倒要看看这萧县令是何等人物!”
不一会儿,从远处传来一阵锣鼓声,藏在小巷深处的冯过等人望见十数名衙役簇拥着一顶官轿从远处缓缓走来,就当冯过想要仔细瞧瞧这萧县令时,突然不知从哪里冲出一个女子,双手捧着血书一下子跪倒在萧县令的轿子前,声泪俱下地大喊道:“大人!我父亲他是冤枉的啊!”
按大定律令:有百姓拦轿告官、诉冤不得阻拦,违者笞五十。一个师爷模样的人赶忙接过血书,呈给了轿中的萧县令,不料刚过一会,血书就被扔在地上,萧县令说道:“此案已结,没有什么冤枉一说。”
话音刚落,一旁的衙役们便不顾那女子的阻拦,强行将她拖拽到一边不再理睬,随后扬长而去。
在萧县令一行人走后,只见那名女子瘫坐在地泪流满面,手里还紧紧攥着那封血书,冯过走到那名女子面前,问道:“姑娘,你有何冤情?尽管告知于我。”
那女子一腔悲愤无处宣泄,见到冯过气度不凡,且面带善意地询问,便放下了戒备,对着冯过打开了话匣子,诉说着她和她父亲的冤情……
原来这女子名叫孟兰,与父亲孟大宝相依为命,孟兰父亲是做布匹生意的商人,恰逢今年春季布匹换新大卖,使得生意很是火热,孟大宝为了多挣些银两便前去邻县补货去了,一直忙到这年的冬天才回家。当晚,孟兰见父亲回家很是高兴,便多炒了几个菜,孟大宝接连几碗酒下肚喝得大醉,躺在床上呼呼大睡,孟兰见状也是不忍打扰,简单收拾一番过后便早早睡下了。
深夜,睡梦中的孟兰被父亲喊醒,恍惚中的孟兰听见门外的父亲大喊:“不好了!有人死了!!”等孟兰穿好衣服急匆匆跑向门外的父亲时,只见一个陌生男人躺在自家院内,手里还死死地抓着一个自家的钱袋子,孟兰一个弱女子哪里见过这种场面,顿时被吓得花容失色,陪着父亲一起跑去县衙报官去了。
不久后,七八名衙役们便赶到了现场,因为是命案,所以县衙对此十分重视,将发现尸首的孟大宝带回了县衙审问。
孟兰认为此事是强盗入室盗窃不成,反倒是因此意外丢了性命,本想着衙门是盘问一番过后就归还钱财,放他们父女二人回家静静等待真相水落石出,不料那萧县令及一众衙役们都一口咬定死者是孟大宝所杀。
孟大宝当然是不承认自己有罪,坚称他是清白的,但萧县令却表示道:此案证据确凿,贼人就是被孟大宝所杀,要不然怎么会平白无故出现在孟家?尽管孟大宝一再喊冤,但萧县令已经没有了耐心,便命手下的衙役们给孟大宝上刑,孟大宝年近半百哪里吃得消,在严刑拷打下只得承认自己杀人,屈打成招……
冯过听到这,冷哼了一声。
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实物证据则有犯罪工具、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定刑统》规定,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罪犯的口供,也可以根据物证定罪,表明物证的效力已经超过了口供。
在司法机构对案件不能确定、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况下,可以加以拷讯;如犯罪事实经过验证无疑,则可以“据状断之”,不必拷掠。
为了防止官吏非法刑讯,政府对刑具也做了统一规定。杖是大定官定的刑讯工具,定制规定,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能超过二寸,小头宽及厚度不能超过九分,重量不能超过十五两,刑讯杖不能留节,也不能加钉子或筋胶之类的物件。刑讯部位为背、腿、臀,每次三十而止,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如在刑讯过程中犯人死亡,则根据相关官吏故意和过失、被拷人有罪和无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结案对最后的判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定王朝规定,凡杀人、伤人等重大案件,结案前必须差官检验,未经检验不许结案;如果案犯是外籍人,还必须在结案前到案犯原籍进行走访,调查案犯三代有无“官荫”特权,是否为在逃犯等,以此作为判决时减轻或加重刑罚的依据。
很明显,人命关天的案子却被这个萧县令草草了结,真是肆意妄为、目无法纪!
虽然朝廷关于用刑一事有诸多限制,但刑杖在行刑人手中可轻可重,“屈打成招”这样的事屡有发生,并不出奇。
别怪责受刑之人不够硬气,事实上能有几人扛得住那种刻骨铭心的痛楚?
萧达远如此武断地认定孟大宝便是杀人凶手,貌似推理正确,但证据呢?冯过受了那世律法影响,禀持的原则是“疑罪从无”——
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寻找证据是公诉机关要做的事,绝不能主观认定,否则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那一副富态的萧知县区区一天便破了命案,在冯过看来分明是漏洞百出。
既适逢其会,那便好好地管上一管吧,冯过如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