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熙三年十二月,南康军言,雪降三尺,大江冰合,可胜重载。”
“政和元年冬大雪,积雪尺馀,河水尽冰,凡橘皆冻死。伐而为薪取给焉。”
太宗期间,气候已明显变冷,江淮一带漫天冰雪的景象史不绝书,原先在长安、洛阳一带可以种植的柑橘类等果树全部绝迹,而长江下游乃至太湖竟有多次完全结冰的记载,乘载货物的车马竟可在结冰的河面上通过。
不仅仅是气温下降,也造成降雨量的剧减。光在开封地区,有纪录的旱灾便高达一百六十二次。
太平兴国七年,旱灾的频发已经让当时的朝廷焦头烂额,为了避免旱灾带了流民问题,朝廷透过各种有利的政策与措施,尽力让灾民们儘快返乡耕种,回归正常生活。
到了真宗时期,气候变迁引起的粮食减产已经严重影响国家根本。
作为国民主食的稻米首当其冲,稻米是需要温热而多雨的环境才能生长的农作物,汉代以前,中国黄河流域一带皆温暖多雨,均有稻米的生产,但自东汉以后,黄河流域稻米渐少,到了大定,北方除了少许旱稻尚可种植外,水稻已经基本消失不见了。
为了解决迫切的粮食危机,真宗还曾下诏,自福建一带引进占城米至江淮地带,使得稻米能一年三熟,进而增加中原的粮食产量,但后来到了仁、明、理宗时,气候问题不仅没有减缓,反而逐渐严重,旱灾发生频率继续增高。
东京开封虽在黄河之南,但到了冬天,仍多天寒地冻,风雪交加,一般贫苦百姓之家难免忍饥受冻。
大定冬季极为寒冷,导致冬季大批北方居民迁往南方避寒,到了春秋再迁回去。因为天气苦寒,真宗甚至下令“诸路休役兵”。
也正是因为冬季太过严寒,皇帝把送炭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事,加入到法典之中。跟发工资一样,根据官职、人数等,每月领取一定数量的炭。从太宗开始,派遣“中使”再赐京城“孤老贫穷人千钱米炭”。就是说,不仅有俸禄的人可以领到炭,普通百姓也可以领到。
在这样寒冷的天气中,孤寡老人有了米炭,就等于有了生活的希望。于是从太宗开始,“雪中送炭”的故事就流传开来。冬季救寒更为迫切的是能够买到低价的柴炭。为此,定廷常将官府的柴炭减价出卖,以惠贫民,“遇炭贵减价货之,即京师炭价常贱矣”。而“雪中送炭”也成为定人对朋友过冬最好的馈赠。
可时至今日,大定极端天气愈多,“雪中送炭”却成了一纸空文,百姓的生计可谓是雪上加霜、难上加难。
腊月未至,已是落了几场雪。
鹅毛大雪飘飘洒洒不歇,不多会儿便染白了这方土地,所谓银装素裹莫过于此。
于生长于南方的冯过等人而言,雪景固然怡人,但这彻人心骨的寒冷实在太过销魂,几难忍受,即便生了火炉也是难敌寒意。
他终是在宗泽处“献计”,反正不算构陷张汝舟,他可全无心理负担。
宗泽听了冯过的“建言”,并没有当即表态,但眼中的光芒却表明他是听进去了。至于该怎么操作、什么时候操作,在知军位置上已呆了不短时间的宗大人自是心下有数。只要不与康王当面锣对面鼓地打擂台,要拿担张知县,终归是轻松写意的。
冯过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做好份内事可也。
不过,他在“审青石板”一案中的神操作迅速传播开来,加上他十六岁中状元,自创“改之体”写话本出书等高光事迹,几番变本加厉的版本下来便成了文曲星下凡,成了与包拯、宋慈一般的“神探”,且是“冯青天”。
总而言之,冯通判红了,成了老百姓口中的好官。
这让冯过窃喜之余压力倍增,原可以猥琐发育、低调躺平的嘛,如今却是不成了,有毁人设哪。
咋整?清空积案似乎可行,嗯,“清空”一词用的不妥,用“处置”恰当些。
定律明文规定“诸犯罪,皆于事发之所推断”,意思就是犯罪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要在哪里个衙门审判。
作为一地通判,他大可过问辖下听讼官司。翻阅卷宗时,他特别留意越级告状的案件。
世人所说的告御状乃是一种超级越级的诉讼,在许多朝代都是禁止这种行为的。一方面这种越级的行为会被人为破坏了原本正常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对于等级制度的挑战。如果一旦出现了这种行为,那么不仅告状人受到了惩罚,官员也是一并被罚,直到大定方开始允许越级诉讼。
大定在于越级诉讼上覆盖了相当广的范围,无论是赋税上还是在经济生活上都是一一覆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来使得基层官府能够真正德落实给民众带来利益。实际上这种越级诉讼的制度是为了帮助朝廷能够掌握地方官吏的情况,也算是一种广开言路的一种表现。所以说这种越级诉讼能够对于大定的官员一种监督作用,百姓可以揭发官员不法行为来解决累计的社会矛盾。
所谓“听讼断狱”,前者即民诉讼件,后者为刑事诉讼。
大定统治者极为重视对人的尊重,特别体现在死刑案必须有皇帝亲自裁决上。诚然,其中有大定社会的相对稳定、案件大多为经济纠纷的原因,但与统治者奉行以仁治国,宽厚包容的儒家观念是分不开的。
空前繁荣的商品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与其他朝代的百姓对于诉讼这一行为的排斥不同,大定甚至出现了许多善于、喜欢甚至可以说爱好打官司的人,一股好讼的民风在百姓之间逐渐形成。
因对于口供的重视,让翻案成为了屡见不鲜的事儿,常常有当事人推翻自己原来的口供,也就是“翻异”的发生,因此会出现交由其他法官或机构审理的“别勘”。
与前代司法过程的武断不同,大定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一直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当地机关裁决的结果,会进行“别推”将案件交由同级审判机关再次审理,如果还是不服,会交给上一级机关进行“移推”,最后如果依然不同意甚至可以交由朝廷和皇帝进行亲自审理。
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法制作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保障,市民对于法律的参与相比起前代有了质的飞跃,诉讼的兴起使其成为了一门学问并诞生了一个全新的职业,这就是讼学和讼师。
他们对法律条文如数家珍,各种律令法规信手拈来,在处理经济利益冲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将诉讼活动作为一种文化在广大市民当中流传开来,诉讼门槛的降低与诉讼阶层的扩大使得百姓乐于诉讼、敢于诉讼、善于诉讼。
甚至曾多次出现了一种“狱空”的奇特现象,也成为了政治清明、官员政绩显著的体现,“狱空”现象本质上也体现出了大定轻刑罚的司法制度。诉讼活动如此频繁,监狱却常常无人侧面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宽松以及经济案件占据当时诉讼的主体。
另外,还曾多次进行“恩宥”,对囚犯进行大赦,在一定程度上让监狱与官府不再成为百姓唯恐避之不及的场所,社会风气趋于和平,诉讼也不再成为处理杀人偿命、偷盗伤人之事的专属途径。
总而言之,大定诉讼制度相比前代更加重视人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许多关怀与宽容的元素。对于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区别对待已经趋近于无了,但在经济的发展中诞生了新的问题,对于富人和穷人,官员与平民在诉讼中的难易差别的悬殊,也让一些冤情无法得到有效的诉讼。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在冯过看来,诉讼作为法律过程实施的开始,更加需要我们从人的权利与本性的角度出发。
之所以积压这许多悬而未决的案件,一是前任不作为,再者其中确有许多“疑难杂症”,且沁州民风委实不够淳朴。
还这方土一片清明澈净,即便不求狱空,也要给当事人明确的说法,既是政绩,更是为民作主,为官者当如是,何乐而不为?
冬来寒至,大雪纷飞,冯过干脆围炉取暖,将心思放在那些悬案疑案中。
新卷宗自然有,但基本都已处置完毕,毋需他再费神。
比如,位于沁源县有张迪者,原是猎户,武艺高强,膂力极大,好结交当地恶少,为霸一方,因沁源位于沁河北,是以人送其绰号“河北田虎”。这二年正值连续不断的发生水旱,百姓穷困财尽,人心不安。张迪就趁机召集一帮逃亡者,捏造谣言,煽惑百姓。十月底,其纠集人手四下抢掠,及至官兵赶至便遁入莾莾大山。武乡县上报此事发缉拿令,列张迪等十余人为匪寇。
张迪?冯过先是不以为意,待见着“河北田虎”四字,半晌不语,良久方长长吐了口气。